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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烹饪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四川省烹饪协会"(英文SICHUAN CUISINE ASSOCIATION,缩写SCA),简称"四川烹协"。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是:由从事烹饪实践、烹饪管理、烹饪教学、烹饪理论、食品营养研究、烹饪相关单位和专业人士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跨地区、跨部门、跨所有制的非营利性的行业群众团体。是四川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团结、组织本会会员,坚持为政府决策服务,为行业与企业改革发展服务。积极协助政府加强行业管理,传达贯彻和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与方针政策;及时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国内外同行业的交流;推动四川餐饮的经营管理,技术进步、市场繁荣;促进川菜饮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指导和管理,接受社团登记管理同关四川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会址设在四川省成都市。
第二章 主要任务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 维护行业和会员的合法利益。积极参与行业调查研究工作。向政府反映行业发展的状况和企业的意愿。
(二) 依据制定行规行约来规范企业的行为,督促企业诚信经营,提倡科学消费。
(三) 组织烹饪技术的研究和交流,推广新技术、新产品以及先进的技艺成果,组织参加国内外烹饪比赛,推动行业技术进步。
(四) 开展国内外烹饪文化、技术交流与合作,促进人才交流和企业扩张。
(五) 在餐饮行业开展创名店、名师、名菜(点)活动,组织评定和推荐。
(六) 开展信息交流和经验交流,开展技术和经营管理方面的咨询,努力为广大会员单位服务。
(七) 研究交流和推广餐饮企业经营管理和开拓市场的经验。
(八) 开展培训工作,提高行业队伍素质。
(九) 开展烹饪理论和烹饪文化的研究,提高烹饪科学的水平。
(十) 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办理的有关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团体会员:各地的烹饪(餐饮)协会、学会、餐饮业公司、大中型饭店、酒家、餐厅等企业以及餐饮业相关的企业;烹饪院校、财贸、旅游等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凡拥护本会章程,均可自愿申请入会,成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二) 个人会员:二级以上烹调师、面点师、技师、餐厅服务师;烹饪学校的教师;热心从事烹饪科学理论研究的主治医师、主任营养师、讲师、研究人员、烹饪文化工作者;从事烹饪工作多年,对烹饪研究有一定造诣和对行业经营管理理有丰富经验的人员,凡拥护本会章程,热爱烹饪事业,均可自愿申请入会,成为本会的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手续:
凡自愿参加本协会者,需提交入会申请书,经本协会秘书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方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或个人会员。对于热心烹饪事业,积极支持协会工作的知名人士,可由常务理事会直接吸收为本会会员。凡经批准入会的会员,均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本协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优先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
(三) 获得本协议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协会工作的监督、批评和建议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本协会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 积极完成本协会交办和委托的工作;
(四) 维护本协会的团结,关心本协会的发展,按条件介绍新会员入会;
(五) 主动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并尽可能对发展烹饪事业提出建议;
(六) 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不按规定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触犯刑律或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协会牟工作方针和任务,以及其它重大事项;
(六) 推举本协会名誉会长和特邀顾问。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理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二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五)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一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烹饪办和餐饮行业有较大影响;
(三) 热心烹饪事业和协会工作;
(四)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七十岁,秘书长为专职或兼职;
(五)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行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常务理事会决议和年度工和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资助和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直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会徽、会旗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的会徽图案为椭圆形,中间是中国烹饪的古炊具--鼎,周围由四川省烹饪协会的英文缩写SCA环抱,书有四川烹协。本会的会旗图案为长条形,上面是本会的会徽,下面书有中、英文四川烹饪协会。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四川省烹饪协会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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